金属软管执行标准

金属软管执行标准 金属软管执行标准

金属软管过程中,应进行中间检测,在条件金属软管期间,有关标准可要求对金属软管样品的电气和机械性能进行检测,中间检测时,不允许将金属软管样品移出工作空间恢复后进行测量,如要求中间检测有关标准应明确规定测量项目以及在条件金属软管的哪一阶段进行测量。
条件金属软管后,应对金属软管样品进行1-2h恢复处理,有关标准规定应在大气条件下恢复,如要求在控制的恢复条件下恢复时,可将品移至另一金属软管内进行,转移样品的时间应尽可能短,如有关标准无规定,一般不应超过10min,也可将金属软管样品仍留在原路金属软管设备内进行恢复,此时,应将金属软管工作空间内的相对湿度在0.5h内降至75%±3%,然后在0.5h内将温度降至实验室的温度,容差为±2℃,恢复时间应从达到规定的恢复条件时算起,对热时间常数大的金属软管样品,
恢复时间应足够长,以使金属软管样品达到温度稳定,有关标准应说明是否应采取特殊措施去除金属软管样品表面的潮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对金属软管样品的外观进行检查,对其电气和机械性能进行检测,最后检测应在恢复阶段结束后立即进行,应首先测量对相对湿度最敏感的参数,若无其他规定,全部参数的测量工作应在30min内完成。附:金属软管引用标准时应规定的细则:严酷等级、初始检测、金属软管样品在条件金属软管期间的状态、对样品架或支撑物的要求、降温阶段相对湿度的下限值、中间检测、恢复条件、消除表面潮气的措施、最后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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